房子过户后,没想到第二天就有了拆迁公告,卖家立刻反悔,拒绝交房,并把买家和中介都告上了法庭。
这件事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二手房转让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到底能不能取消交易?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卖房后遇拆迁
2021年,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寻找一套合适的宁波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房主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陈先生立即表示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
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答辩称:
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法院驳回诉求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且当天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
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本案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为:一、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报、宁波鄞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