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奉化区出台人才落户奖励申请公告

  • 10/11/2021 15:03:50
  • 来源:爱居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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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宁波市奉化区人力社保局发布《宁波市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申请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宁波市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申请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人才扎根奉化创业创新,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区落户,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创新强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组织部、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宁波市奉化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奉组〔2021〕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人才落户奖励申请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1. 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

  2. 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

  3. 在我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4. 经领导小组认定,在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

  二、人才分类及奖励标准

  根据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具体分“青苗人才”“青创人才”“青优人才”“青英人才”四类,并给予相应货币奖励:

  1.“青苗人才”: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人才,给予2万元的落户奖励;

  2.“青创人才”: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给予12万元的落户奖励;

  3.“青优人才”: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给予15万元的落户奖励;

  4.“青英人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20万元的落户奖励;

  5.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

 三、申请条件

  申请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及以上相关证书。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且要求专业(工种)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青英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3. 新落户或现有奉化户籍的人才返回我区,且自本政策实施后在奉化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其中“青优人才”和“青英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

  4. 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区。其中外籍人才无需提供人事档案关系,但须提供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5. 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上述情况均采取承诺制,并对所承诺情况负责。

  四、申报程序

  为方便人才、简化手续,人才落户奖励可随同人才公寓申购或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一并进行。

  五、管理要求

  申请人须在我区服务5年,未满5年的须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相应落户奖励,并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相关协议,服务期限从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算。

 六、其它规定

  1. 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员工、有场地、有资金流水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区属国有企业、本地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其他国有企业、金融分支机构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及以上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2. 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应在当期我区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内工种;取得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职称证书为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证书须换发为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 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参照“青英人才”标准享受和管理。人才分类认定参照《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执行。

  4. 从直系亲属处通过购买、赠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或有购买商品住宅期房合同变更或退房的,不在本办法享受范围内。

  5. 《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实施,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执行,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也作相应调整。

  七、申报时间和方式

  1.申报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进行常态化申报受理。

  2.申报方式:由本人登录奉化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https://hqpt.fh.gov.cn/app),查看申报指南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八、其他

  1.咨询电话(工作日开放):0574—88506030、88522209。

  2.本公告由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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