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处于抵押状态下的房子——包括办了按揭贷款的、抵押贷款的,贷款不结清是不能直接办过户的。
所以,很多宁波二手房在交易时,必须先由原房东多方筹资(包括让买家先付一部分房款)、去还清贷款,然后才能过户给买家。
这个过程,有点烦人,更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比如房东拿了买家的钱去结清了贷款,还没过户,房子被查封了……
昨天,晚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今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先结清贷款也能直接办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其中——
转移登记包括:产权证上夫妻加名、夫妻减名,离婚析产,二手房买卖等业务。
变更登记包括:产权证上变更产权人姓名、证件类型、土地产权年限等。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据了解,《民法典》实施以来,法条中关于“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条款一直难以落地,而群众、企业要求“带抵转让”的诉求十分强烈。
为此,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努力探索,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改变了过去需要抵押人先偿还借款把抵押权注销后才能转让不动产的做法,在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同时,减少群众、企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降低了金融风险,满足了办事群众、企业盘活抵押不动产的需求。
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呢?
先看下面这张图——请特别关注图中最后一行红框标出的“是”和“否”:
目前宁波针对三个不同政策阶段,制定了相对应的解决举措。
第一阶段,是《民法典》颁布前,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阶段,是《民法典》颁布后至2021年7月25日,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先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对“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进行明确,约定为“是”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反之,则只需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三阶段,是2021年7月26日起,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需要在申请材料(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明确“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并在登记证明的附记栏进行注记。
以按揭贷款未结清的二手房交易为例,上面说的抵押人就是房东,抵押权利人就是银行,受让人就是买家。
明确“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是“是”还是“否”,这一点非常关键!
还是简单以按揭贷款未结清的二手房交易为例。
如果选择了“否”,得到抵押权利人即银行同意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加盖银行公章后,就可以由双方或三方共同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带抵过户”。
而如果选择了“是”,则必须在银行同意改为“否”并加盖银行公章的情况下才能“带抵过户”,不然就必须还清贷款才能办过户。
这项创新工作,既利好企业,也利好个人。
对于涉企不动产,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避免资金“过桥”风险和利息。
对于个人不动产,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宁波市范围内实现“带抵过户”。目前办理最多的是离婚析产、夫妻加名,据统计,全市已办理带抵押的不动产离婚析产转移登记1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