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收公告

  • 04/29/2021 0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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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0]-005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宁波市2020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利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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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发〔2020〕23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批次不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四、对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0]-005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652 监督电话:87237662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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